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房屋登记中心制定的《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二级市场房屋买卖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通过自建、商品房市场或政策性用房转让等方式,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进入市场进行转让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登记中心”)负责市区二手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上管理系统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操作平台设置在福州房地产信息网(www.fzhouse.com.cn)。
市房屋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属区级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由区级房屋登记部门根据网上签约备案情况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需持CA—KEY、经纪机构入网登记表、经纪机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入网认证手续。
第六条 市房屋登记中心受理经纪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后,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通其KEY的使用权限,并通过系统上网公示该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已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经纪机构从事网上签约备案业务。
第七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KEY实行年度重新确认。
取得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出售委托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资格,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和房屋的自然状况。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托。
第九条 出售二手房在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申请房源核验的,应发布下列信息:
(一)二手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二手房交易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主办从业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二手房房源核验信息网上公布有效期为90日。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促成二手房交易的,应组织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网上签约备案的纸质合同由三方签字确认后,及时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网上签约合同信息存续期限,最长保留期为90日;超过90日或超过双方约定的存续期限未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系统自动删除网签合同信息。
第十三条 在合同信息存续期间,房屋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销合同备案信息: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
(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或出卖人单方提出注销申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合同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二手房网上买卖合同经网上签约备案后:
(一)发现登记信息错误的,经纪机构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
(二)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注销手续,重新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第十五条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如实填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虚报。不实申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委托经纪机构网上挂牌外,房屋产权人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挂牌。
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可到市房屋登记中心委托的福州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限制的房屋,以及未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交易。
第十八条 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的,发布房源信息应注明抵押状态。申请交易登记时应当先解除抵押,或就抵押人变更达成协议,同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在开展居间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怂恿或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机构、人员,可责令其进行业务整改,并采取警告、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操作资格,并移送税务、市场监管、房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税务、市场监管、房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纪机构的年检情况及违规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市房屋登记中心。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房产总登记(初始登记)后,未售保留产权属一级市场房源,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