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只要求确认共有,不要求分割。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极为少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确认房屋共有
周先生与朱女士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朱女士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原承租的一套房屋,2004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朱女士名下。2009年12月,周先生与朱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房屋未作处理。
2010年2月,周先生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与朱女士共同所有,并要求朱女士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周先生登记为共有人。
朱女士答辩称,房屋是以其婚前购买的另一套房屋置换而来,现房屋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就算是共有,也应当分割,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朱女士未提出反诉。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诉争房屋,周先生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主张系其个人财产。朱女士主张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但因朱女士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周先生的主张,如果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丧失,除双方协议维持共有状态,或因双方无力分割而不得已暂时维持共有状态外,夫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现周先生与朱女士对诉争房屋未能达成维持共有状态的协议,在夫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朱女士实际已提出分割主张(只是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周先生不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反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与朱女士共同所有并要求朱女士协助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诉争房屋是否是周先生与朱女士的共同财产,应在任何一方提出分割该房屋或要求确认该房屋是其个人所有时一并解决,本案不作认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主张确权,法院如何判决?
离婚后,确权和分割都是可以采纳的两个法律救济措施。离婚双方均不愿意马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而是提出确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一方主张确权,另一方主张分割又不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宜对房屋的确权或分割作出判决。
首先,如果离婚双方只要求确权,不要求分割,不但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马上影响财产关系共有的状态。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离婚仅带来共有基础的丧失,并不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然分割。夫妻离婚了,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共同共有。
其次,如果一方主张一方主张财产确权,而另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驳回确权之诉。
本案并非离婚的双方均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是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提出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的抗辩。主张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也是分割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目的在于排除共同所有。在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财产进行分割。
鉴于朱女士未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宜直接对房屋进行分割。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