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租房还是买房,邻里关系都是影响居住舒适度的一个重要条件。实践中也常常发生租赁房屋后,因与周边居民发生矛盾而不愿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的情况,此时租客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呢?
2014年5月1日,重庆市的李某、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2014年12月1日付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9000元。2016年12月1日付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租金10000元。协议签订当天李某就将房屋交付王某居住使用。2015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支付了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000元。
后王某与周边居民因养狗问题发生激烈矛盾而不愿继续居住,于2015年9月18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另外租赁了房屋用于日常居住,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5年11月7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王某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李某退还王某租金7000元。
福州房产律师蔡思斌评析:
1、王某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书。
并非只有房东存在违约的情况房客才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案中李某虽无违约行为,但在王某坚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显然无法强制王某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加之王某已经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如果本案合同继续履行,则王某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对价将远超合同履行所能获得利益,而且因合同约定无法转租,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标的房屋空置,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2、但王某需要赔偿由此给李某带来的损失。
尽管王某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书,但该协议因王某违约解除后,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此在李某退还给王某的租金中可抵扣王某应支付给李某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