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
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