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浦东新区XX环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环XX路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判令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人民币900,000元。
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22年6月,被告搬离双方共同生活住处。
2022年8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1份。
离婚协议约定:
一、第1条约定,基于双方婚内没有出轨(指婚外恋或者嫖娼)为前提,男方与女方自愿在2022年8月底前办理离婚。如果任何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则本协议中关于房产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应无偿返还或者等价返还无出轨方,其他条款的约定继续有效。
二、第2条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生育一女卢某姗,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按如下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共计333,000元……
三、第3条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1.房产一,双方于2019年5月购买的XX环XX路房屋,购房时双方公积金账户向上海市XX中心按揭贷款849,000元,截止2022年6月,由女方公积金账户支付158,000元,尚有778,000元公积金贷款未归还。双方约定:
(1)该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776,000元公积金贷款由女方还款。
(2)女方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向男方支付2,082,000元,逾期支付的按照月息0.5%支付利息……
2.房产二,双方于2022年1月购买的玉柏路房产,该处房产购买总价为2,409,937元,首付1,689,937元,以女方名义商业贷款720,000元,双方约定:
(1)该处房产归男方所有,该处房产交房时需要支付的税费等由男方全部支付。
(2)该处房产商业贷款720,000元由男方还款,按揭还款期间,男方在每月8日定期按照还款计划汇款至女方的浦发银行还款账户进行还款,逾期仍未支付的,将视为男方放弃房产二的产权和债权,在女方结清商业贷款后,无需男方配合女方即可将男方名字在该处房产证上去名。
(3)男方在双方办结离婚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女方849,000元。
(4)在男方支付2.3款所称849,000元价款,而且由男方结清2.2款所称的商业贷款后,女方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男方将其在该处房产证上去名……(7)尽管有上述规定……其中房产一按照2022年6月估价5,100,000元,截止2023年10月31日女方应支付男方900,000元,该900,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600,000元……
房屋登记及使用情况
XX环XX路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目前由原告与女儿居住使用。玉柏路的房屋为期房,实际未取得,预售合同买方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第7项约定的原告应支付被告的900,000元,原告尚未支付。
法院判决:
一、原告朱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卢某3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67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