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
该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系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00年,因此,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20年已到期。此后双方均未主张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视为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案涉《租赁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原告应按照造价对被告的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进行赔偿。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被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市场价值为136万元,应由原告支付被告136万元。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张某将案涉土地腾空并将其使用权交付原告;三、由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价款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