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在法律性质上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本文论述的是设计一体化,房屋和装修一并交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存在争议
(3)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双方或者出卖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三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等。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正当履行,可表现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具体到全装修商品房交易中,则表现为根本违约、逾期交付、瑕疵给付等。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时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满足合同基本目的构成违约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第1种和第2种形式签订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对装修企业无选择权,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出卖人应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 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对装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因为在出卖人指定装修公司的情况下,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权,出卖人往往在买受人付完购房款或签订贷款合同后才联系买受人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虽然装修合同是购房人与装修公司签订,应视为装修合同系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施工,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要求出卖人对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标准不清
全装修房的质量,除了要达到“毛坯房”的质量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装修的附加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与“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两类可以由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与“一般问题即质量瑕疵”的判断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 一种观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对于其他需求,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质量瑕疵。
-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安全性以外,房屋质量应具备与房屋价值相当的舒适度,应符合买受人的合理预期,严重偏离满足买受人基本生活的通常标准且无法短期内修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只是质量瑕疵,买受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为维护正常稳定的商品房交易秩序,避免买受人滥用权利,法院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的认定应慎之又慎。
(三)质价不符能否主张差价
质价不符是指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装修标准,虽然实际交付的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实际交付装修的档次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合同未约定“质价不符”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能否因“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出卖人赔偿装修差价?
(2)装修方案不具体、不明确,实际交付价值与样板房差距较大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要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样板房反映了房屋装修部分的应有价值,对样板房鉴定得出的装修价值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装修价值,符合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笔者对“质价不符”中“价”的理解,买受人以“质价不符”为由主张的赔偿应以装修部分实际交付价值与样板房价值的差价为限,而非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在这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样板房已经拆除,样板房装修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样板房中过多的“非交付标准”等不规范因素导致样板房无法鉴定或不具有鉴定意义。在这种情形下合同装修差价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学术界和司法界仍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制定质量评定标准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二)出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全装修住宅的普及,2014年版国家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适应商品房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尤其是商品房性质、交付手续、房屋质量和保修、违约责任等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5)验收标准。在现阶段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加入条款,以当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定交付标准,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合同中未明确上述五类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网签备案。
(三)保全样板房装修价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要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消费者通常通过样板房的客观呈现来判断全装修商品房的居住体验,并作出是否购买的决策。而实践中,很多样板房在房屋交付前就已经违规拆除,合同约定亦模棱两可,参照物已经不存在且价值难以计算,导致买受人陷入维权举证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