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权益,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用以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讲,就是不管房屋所有权人是谁,居住权人都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举例而言:老人想在过世前将房屋过户赠与给子女,但是又担心过户子女对其不孝顺,甚至将其驱赶出房门。此时,老人可以在登记机构登记居住权,约定居住期限至自己过世,如此即可解决后顾之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一、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月31日下午,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我市四城区居住权登记的通告》。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依法开展四城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