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争议的小产权房,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予处理。
关于房屋由谁使用的问题,谢某从2011年起就在赣州工作生活,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且房屋购买由其经办,本案诉讼之前亦实际由其使用,而李某婚后在外务工,相较而言,对于谢某更具实质性的居住需求,由谢某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谢某支付李某相应补偿。
由于谢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30000元支付房款,故谢某应支付李某补偿65000元。
离婚时若涉及小产权房权利分割
以请求分割使用权为宜
通过对使用权的分割
才能保障小产权房中
属于自己的权益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