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由于房屋的特殊性质,为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1998年,陈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的一套公租房拆迁,一家人过起了辗转租房的生活。十年后,也就是在2008年,陈先生一家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老两口年龄已经超过60岁,无法办理贷款,为了买下这套一家人期盼已久的新房,陈先生决定用女儿的名义申请贷款。
随后,陈先生和爱人作为实际还款人,开始了每月还贷的日子。一家人在这套三居室内,度过了三年平静幸福的时光。
2011年,女儿结婚生子后,家人间为了这套以女儿名义贷款购买的三居室,渐渐产生了裂痕。结婚后的女儿,眼见房价上涨,心态发生了变化。
多年来,自己和老伴省吃俭用,眼看贷款即将还清,分文未出的女儿却打起了房子的主意。不仅如此,女婿一家的态度也让陈先生担心不已。
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子,如今却有落入他人之手的风险,面对这样的局面,陈先生率先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陈先生的愿望能实现吗?父女俩的亲情又该如何修补呢?让我们看看怀向阳律师如何支招。
由于陈先生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贷款人是女儿,而陈先生每个月都要向女儿名下的指定账户内存款、以偿还房贷。经过怀向阳律师的分析,陈先生夫妇收集相关证据后,被认定为“房屋实际的出资人”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在即将还清贷款的当下,为了避免贷款结清后,女儿擅自处理房产的风险发生,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做法很有必要。
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如果陈先生希望争取到房屋的全部份额,那么可以还完所有的房贷,这样一来,女儿只是申请经适房的参与者,没有还过一分的房款,法院将房屋的全部份额判给陈先生老两口的概率还是很高的。而出于亲情与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怀向阳律师建议,现在房款没有还完的情况下,女儿有义务进行还款。毕竟陈先生只有这一个女儿,剩下的房款如果由女儿偿还,那么她也将拥有一定的房产份额,这样不仅可以确保陈先生和女儿的权益,也可以在法院确认份额后,凭借法院的判决书重新申领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