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都开始了拆迁的进程。拆迁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儿,尤其是拆迁补偿问题,这关系到老百姓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那么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机构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该怎么办呢?
老王住在某县城南侧的一处平房区内,当地县政府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决定将平房区改建为居民保障房,消息一出,就得到了当地居民的积极响应,也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征收部门根据老王等人的选择,依法委托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工作。很快,评估机构就完成了评估,并向政府部门出具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住户们拿到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时,对报告很不满意,大家都认为评估报告上的房屋价值比市场价值要低很多,难以接受,那么老王和住户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申请复核的期限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老王对房屋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在申请复核评估的时候,需要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符合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果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没有改变也要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对于复核评估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仍然有异议的,就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一定要注意申请复核的期限,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