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邢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房产在2000年6月,也就是邢女士与前夫结婚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在邢女士结婚之后单位与前夫补了一份合同,因此,虽然房产证是在邢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但是因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在婚前,所以属于邢女士前夫的个人财产。如果邢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那么可以通过协议书当中的一些表述,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向法院调取一审笔录,查实前夫是否认可之前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内容,从而以这份协议为依据,争取位于朝阳区的这套房产。
根据邢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房产在2000年6月,也就是邢女士与前夫结婚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在邢女士结婚之后单位与前夫补了一份合同,因此,虽然房产证是在邢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但是因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在婚前,所以属于邢女士前夫的个人财产。如果邢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那么可以通过协议书当中的一些表述,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向法院调取一审笔录,查实前夫是否认可之前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内容,从而以这份协议为依据,争取位于朝阳区的这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