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已育的黄先生瞒着妻子与韦女士同居,并生育了儿子小浩。出于对孩子的疼爱,黄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了小浩。小浩19岁时,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浩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得知真相后,黄先生带着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黄先生和彭女士结婚后,生育有一女儿。黄先生一心想要个男孩,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婚内无法生育二胎。
小浩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黄先生带着他检查血型时发现小浩的血型是A型,而黄先生的血型是B型。回来后,黄先生起了疑心便问韦女士,但是韦女士回复的比较含糊,他也只好作罢。这时,黄先生的妻子彭女士无意中也知道了韦女士和小浩的事情,夫妻矛盾不断。
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了,但黄先生对韦女士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已经养育了19年,自己对小浩也产生了不可割舍的感情。截至2020年3月,黄先生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开支。黄先生对小浩说,只要他不找亲生父亲,并愿意认他这个养父,那么他一直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开支。
此时,韦女士害怕黄先生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让小浩于2020年6月1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气愤至极的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2020年7月15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是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也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话必须填写一个价格,于是,黄先生才随意填写了100万的一个整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庭上,黄先生的代理人说,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小浩违反《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向黄先生索要购房款,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黄先生无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费用,更无需支付利息。
小浩的代理人则坚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浩己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黄先生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己经构成违约。因此,黄先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给小浩。
法院认为,此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为:
法庭上,黄先生提交了DNA 检测意见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向小浩释明后,小浩仍坚持不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黄先生误认为小浩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据此将涉案房地产赠予给小浩。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退一步说,小浩取得涉案房地产并非基于赠予,而是基于买卖,那么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因此,小浩有权自行处分涉案房地产,其和黄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地产是否过户至黄先生名下附加了条件,即小浩与黄先生是否为亲子关系。本案中,《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签订,系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因此,《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赠予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黄先生提供了证据《DNA检测意见书》证明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黄先生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鉴于小浩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小浩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认定黄先生和小浩不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依据《DNA 检测意见书》的结果,要求小浩按照《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通过买卖方式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履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地产赠予自己,而非存在买卖的真实合意。
综上,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基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先生,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因此,黄先生诉请小浩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地产,理由充分。2020年8月18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驳回小浩的全部诉求。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