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由承受单位或个人缴纳、主要按市场价格一定比例计算的税种。对于不动产在家庭财富占比较高的我国民众而言,受立法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就其对财富的意义作一简要评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基于《契税法》就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的目标表述为“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结合房住不炒的背景,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被删除应是大概率事件。个人购买唯一住房能否依然按1%的税率执行,也将面临考验。
如前所述,《契税法》吸收现《国税函[2004]1036号》的内容,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缴契税。但对何为法定继承人,没有明确规定。非常不巧的是,刚刚通过不久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在表述上与现《继承法》没有太大改变。而《国税函[2004]1036号》对《继承法》的解读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与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的直白解读几乎一模一样(典型者如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进言之,爷爷继承孙子留下的房子可以免缴契税,孙子继承爷爷留下的房子反而需要缴纳契税。这种结果,显然违反了确定这项优惠规则确立的初衷。所以,明确(外)孙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仅仅是民法上的事(笔者曾多次撰文、呼吁),也是税法的大事,需要持续努力。
个人或单位,以出让、买卖、赠与、互换、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都要依法缴纳契税。所以家庭财富(包括归属于自己的企业财富)管理过程中,无论自己、家人或所经办的企业及其他实体,如涉及这些事项,需密切关注各地具体适用税率及国务院相关减免决定的相关资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尽可能不交冤枉税,保护自己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