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谭与女友小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两人感情不断升温,双方在2017年2月以共同购买人身份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款为127万元,其中首付40万元,贷款87万元。首期款、税费等首期房款费用共45万余元,其中小谭支付了40万余元,小方支付了5万余元。自涉案房屋按揭供楼之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两人合共支付供楼款14.6万元,其中小谭支付了9万元,小方支付了5.6万元。
交易成功后,房管部门向双方核发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记载两人各自占有房屋50%产权。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9月,他们分手了。分手后双方就该房相关费用和按揭续供等问题分歧较大,所以小谭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这房子是日后结婚用的吗?
小谭多付费用又如何定性?
小方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购房后各自支付月供款无争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债务达成了口头协议,对小谭主张小方返还其多支出的月供款及其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本案最大争议是小方是否应返还小谭多付的首期房款。法院结合双方各自陈述的购房经过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小谭多付首期房款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小谭委托其律师向小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小方返还首期费用差额款实际上是撤销赠与,小谭主张小方返还其多付首期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撒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义务的赠与,但可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义务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源 | 海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