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赠与、拆迁安置房、撤销、返还
裁判主旨:
父亲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与儿子约定将安置房赠与儿子,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仅有使用权、不能转让等,后由儿子作为买方签署安置房购房合同,视为父亲赠与的是购房指标与部分购房款而非安置房,即便儿子处分安置房也无权以儿子违反约定返还房屋。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31日,刘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北京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远公司针对刘某1所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285号和无号两处院落签订了两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中,285号院落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1 279 772元,无号院落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1 320 228元。两处院落拆迁刘某1共获得6套房屋的购房指标。
2009年4月14日,刘某1与刘某2签署《父子协议》,主要内容为:“刘某1自愿将某小区24-1-802和24-2-801只给刘某2一人,在我有生之年刘某2只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儿子刘某2还应有养老送终义务,等我百年之后,刘某2对24-1-802和24-2-801有处置权,如刘某2违反上述约定,我刘某1有权收回24-1-802和24-2-801的房屋。”
2009年4月14日刘某1(承诺人甲)与刘某2(承诺人乙)向青远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承诺人甲系某村无号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拆迁安置用房指标,将指标转让给承诺人乙,并同意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相应购房款,用于承诺人乙购买位于24-2-801号房屋一套。承诺人甲和乙已经明知上述事项相关法律风险,由此引发任何争议由承诺人甲乙自行解决,并互相承担全部责任,与青远公司无关。双方同意逾期交房违约金由刘某1领取。”
2009年4月,刘某2与青远公司签订了《某小区住宅楼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卖方(甲方)青远公司,买方(乙方)刘某2,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某小区小区24楼2单元8层801户型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平米,该住宅为预售住宅楼,价格为每平米3700元,房屋价款合计321 900元,落款签订时间为2009年4月9日。合同签订后,用刘某1的拆迁补偿款抵扣了购房款。
房屋竣工后,在未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刘某2于2015年12月12日申请提前入住。
后刘某2向青远公司提交《申请》一份,内容为“本人刘某2自愿将海淀区某小区24-2-801室房屋产权转让给高某1。今后若遇一切问题,本人负责解决,青远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青远公司接到申请后将《某小区住宅楼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的买方由刘某2变更为高某1。
法院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1作为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拆迁利益,同时,其放弃自身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并将该指标让与刘某2,刘某2遂与青远公司签订诉争房屋购销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刘某1并非诉争房屋的买方,其主张为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所获拆迁利益为货币补偿而非直接获得安置房屋,刘某1放弃自身购房指标并将购房指标让与刘某2的行为,致使其从未取得过诉争房屋的任何合同权利,故刘某1并非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2与刘某1之间的《父子协议》,其中涉及诉争房屋的相关约定,因并非刘某1之财产,故刘某1主张撤销《父子协议》,由刘某2返还诉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1在2009年的拆迁中获得了6套安置房屋的购房指标,刘某1自愿将2套购房指标无偿给予刘某2,并同意青远公司从其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刘某2购房所需的购房款,刘某2接受了刘某1的上述赠与,双方赠与法律关系成立,赠与的标的是购房指标和相应购房款。
刘某1与刘某2于2009年4月14日签订的《父子协议》是关于赠与以及所附条件的约定,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附条件对刘某2有约束力。因刘某1赠与刘某2的是购房指标和相应购房款而非房屋,故协议中有关赠与房屋的表述与事实情况不符。
现刘某1主张将801号房屋赠与刘某2,刘某2违反了赠与所附条件,起诉要求刘某2返还801号房屋,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1如果与刘某2就赠与购房指标和购房款事宜存在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
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父亲将安置房的购买指标赠与儿子,并与儿子签定了《父子协议》,明确儿子仅对房产享有使用权,只有父亲去世以后才能处置房产。虽然后续所购买的安置房是由父亲安置补偿款支付,在父亲的角度,自然认为自己当时就是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因安置房的购房合同主体为儿子,实际上父亲赠与的也就成了购房的指标和购房款。赠与的究竟是房屋还是购房指标和购房款,不同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要求返还的财物认定。如若当时父亲是由自己签署购房合同,并在之后才进行的赠与,结局就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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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679号“刘某1与刘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见《刘某1与刘某2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茂刚,审判员辛荣、赵蕾)(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