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孩子教育的重要环节
现实生活中
经常有小夫妻一方的父母
为了孙辈落户上学的原因
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
过户到小夫妻名下
然而
当小夫妻离婚
矛盾显露
房屋转让的性质却备受争议
2017年1月,黄某为了其孙子黄某林上学落户,与儿子、儿媳、孙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转让价款65万元将其一套房产售卖给这三人,并在房产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儿子、儿媳、孙子共有该处学区房,但并未支付65万元转让款。2018年9月,黄某的儿子儿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学区房归儿媳丁某一人所有,后该房变更过户至丁某一人名下。
被告之一儿媳丁某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确定的赠与,合同签订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出支付65万元,现在原告将三被告告上法庭是因为被告丁某与其儿子被告黄某一离婚的关系,原告不愿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归丁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原告与儿子、儿媳、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案涉房产已经登记在丁某名下,原告无权要求丁某返还。被告丁某主张原告实际系将诉争房屋赠与三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月黄某再次将黄某一、黄某林、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购房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一、黄某林、丁某给付原告黄某购房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