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辈人留下的老房子是很多亲人矛盾的根源。老房子纠纷往往牵涉到很多陈年往事和私人感情,处理起来旷日持久。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姐妹纠纷强占房屋的案件。房子是父亲留下的,两姐妹为了这间房屋积怨已久,并已经过多次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甚至还曾有过激行为。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仍强占房屋拒不搬出,企图对抗执行。对此,杨浦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果断对其采取了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另一方面不断与其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被执行人总算同意主动搬出房屋。
两姐妹争夺父亲留下的房产
胡大姐、胡小妹是两姐妹,她们的父亲胡大在上海市杨浦区有一套承租公房。胡小妹过去曾在国外生活多年。2003年,在胡小妹出国期间,这套公房的承租人改为了胡大姐。2005年,该房屋又购买了产权,使用了父亲胡大的工龄,但产权登记在胡大姐名下。
2010年,胡小妹回到上海,此时父亲已经去世,她住进了父亲留下的这套房内。胡小妹主张,父母生前一直表示,在过世后要把这套房子产权给小妹,家庭成员都同意了,为此还立有家庭协议,各位家人都签字了。她认为大姐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后又购买了产权,因此不认可大姐拥有产权。
胡大姐则认为,虽然家庭协议说好要把房子给妹妹住,但是2005年,父母同意由大姐买下系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产权,这就表示父母已经改变了把房屋给妹妹的意思。
这样僵持了几年后,2014年,胡大姐要求胡小妹搬走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胡小妹拒绝搬出,姐妹俩为此产生矛盾,还多次发生冲突并涉讼。
在2014年的一次判决中,法院根据胡氏姐妹及其家人的相关协议、母亲陈某某生前出具的书面材料等,认为胡氏姐妹及其家人对于胡小妹住这套房没有异议,大姐也曾在家庭协议上签字同意小妹住在这里,胡小妹又没有其他住房,综合这些情况,法院不支持让胡小妹搬走。也就是说,虽然房子在胡大姐名下,但是胡小妹有权继续住在这里。
大姐卖房要赶走妹妹
然而,后来事态又有了戏剧性发展。2015年12月,手握房产证的胡大姐决定把房子卖了,她与买家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62万元价格卖给叶某,并于2016年1月将产权变更到叶某名下。此时的胡小妹仍然住在这间房子里。
叶某买下房屋后,自然就要求占据房屋的胡小妹搬出房屋,胡小妹拒不搬家,新的诉讼又开始了。胡小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胡大姐与叶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子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胡小妹表示,之前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她的居住权。她又指出姐姐卖房动机不纯,是恶意串通的结果,认为姐姐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房,并在过户后,按照事先约定,由买房的叶某出面驱赶自己。
胡大姐则辩称,之前的生效判决虽然不支持让小妹搬家,但是该判决并没有明确小妹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她认为妹妹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自己是合法取得系争房屋,有权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买卖。胡大姐表示,自己是房子产权人,却无法住自己的房子,现在儿子要结婚有经济需要必须卖房。卖房时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就是62万元左右,并不存在低价交易的事实,现如今交易手续均已完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小妹不认可姐姐卖房,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争取产权未果后,胡小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姐姐赔偿房屋的同等市场价值款约189万元,同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由买家补偿妹妹50万元
纠纷期间,买家叶某这边也起诉了胡小妹,要求她搬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经业已生效的前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叶某购买系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依照之前的判决,被告胡小妹对系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但根据实际情况,叶某和胡小妹无法共同居住系争房屋,因此胡小妹应该迁出该房屋。
但是纵观本案,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及当事人的陈述,叶某以62万元价格买房,法院相信她买房时应当知道并容忍胡小妹依据已生效判决继续居住这间房子。因此,现在叶某要求胡小妹迁出该房屋,理应对胡小妹的居住使用相关权益酌情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胡小妹搬出房屋,由叶某补偿她50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胡小妹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愿搬家。叶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向胡小妹发出执行告知书,并在房屋外张贴公告,要求其限期搬离房屋。公告写明,如其未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迁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增加执行迟延履行金。期间,法官多次约谈胡小妹,与其商谈迁出事宜,做其思想工作,但胡小妹直至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迁出义务。
执行中,叶某已经主动履行了50万元的补偿款给付义务,但胡小妹始终态度强硬,拒不履行义务,而且情绪比较激动。
双管齐下妹妹主动迁出
胡小妹主张,这个房屋是她的唯一住处,迁出后没有地方居住,因此拒不迁出。而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却发现,胡小妹的儿子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就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的同住人正是胡小妹,可见无房可住只是借口。因胡小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她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在对胡小妹进行司法拘留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对她释明如继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继续对抗法院执行,将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迫于法律的威严,胡小妹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还找到了胡小妹之子李某,将母亲可能面临的后果对李某进行了解释,希望她一同做母亲的工作。最终,在司法强制力的压力及亲属的劝说下,胡小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迁出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