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建造两层楼房一幢,产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两男两女,长子丙、次子丁解放前去台湾谋生,至今下落不明;长女戊自幼被他人收养,次女己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1984年甲去世,1990年乙去世。去世后,长女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 【争议焦点】 谁是房屋继承权利人 【法律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所涉房屋房屋在甲去世时,已经发生继承,房屋的1\2应当由乙、丙、丁、己分别继承1\4的份额;乙去世后,乙在房屋中的财产份额由丙、丁、己共同继承。 为什么戊会没有继承权呢? 因为戊自幼被他人收养,与收养人已形成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因而此时戊不再是其生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楼房的继承人为丙丁己。 来源: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