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16日因限购等原因不能置换新的房屋而假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宋某某随宋某生活,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全部交给宋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2011年5月13日,宋某和张某以246万的价格将名下的莲花路房产出售。2011年6月9日,两人利用售房款其中200万元,又以宋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多万,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和宋某两人名下。现宋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该房屋,主张新购置的明中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宋某和张某离婚后,双方仍共同购置房产等,并由宋某负责装修房屋及购买家具家电,以上行为表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可认定为同居关系。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故宋某对莲花路房屋不享有权利,莲花路房屋的出售款用于购买明中路房屋的200万元,不应作为原告的出资。 |
律师点评: 当两人事后真离婚时,就面临着“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假离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谁的等问题。 首先,关于“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只要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在本案中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以“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且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在法律上具有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 其次,“假离婚”后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多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应慎重签署离婚协议,否则可能会“假戏真做”,悔之晚矣!
来源:法治松江 作者: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