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借给何某2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何某偿还黄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何某除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价值70余万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何某的这套住房能否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故如果认定何某该套房屋超出必需生活标准的话,在保障其生活标准后依然可予以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