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中院审理一起因中介不守诚信暗箱操作,房主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二审案件。
经查,2017年3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次日,林某发现合同中载明的违约定金与协商约定的不符,故联系中介公司通知倪某修改合同,但中介公司、倪某均推脱不予修改。争议过程中,林某意外发现该中介公司系夫妻店,倪某与其丈夫谢某分别为该中介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随即,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事由,故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审查认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除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外,还负有代管资金、指定委托出售房屋权利义务公证内容、代办评估、协助过户、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应注意的事项及瑕疵等等涉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以倪某的特殊身份,其购买本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卖方对中介公司在交易中能否保持客观中立地位产生怀疑是不可避免的,极有可能拒绝交易或者更加审慎评估交易价格、交易风险,故倪某的特殊身份属于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告知卖方并取得同意。该案中,倪某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倪某的特殊主体身份,使林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而且合同约定、履行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倪某、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林某请求撤销合同应予支持。近日,福州中院已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林某关于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金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