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中院审理 了一起原告陈某端诉被告游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经查明,该案讼争房产位于连江县凤城镇,系陈某与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某亡故后未立遗嘱,讼争房产的一半产权的法定继承人有陈某、长女陈某珍(本案第三人)、次女陈某钦(本案第三人)、三女陈某端(原告)、长子陈某添、次子陈某华。被告游某系陈某次子陈某华的前妻。游某在2016年5月陈某重病住院期间,与陈某签订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讼争房屋成交价为150000元,游某在2016年5月26日前付清购房款,双方同意陈某于2016年5月26日将讼争房屋正式交付游某等。2016年5月27日,讼争房屋经评估价值为344072元。嗣后,游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8月2日,陈某死亡。嗣后,陈某端以游某存在诱骗行为、陈某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讼争房产共有人)同意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中,陈某珍、陈某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法官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屋是陈某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游某作为二人的儿媳妇对此应是知情的。林某某去世后,讼争房屋中属于林某某部分的份额作为其合法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陈某与游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涉及到对林某某遗产部分的无权处分,其处分行为未得到林某某其他继承人的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游某在知晓讼争房屋尚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受让讼争房屋,显然不是善意取得人。此外,游某主张的款项交付经过及交易过程也与常理相悖。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应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讼争房屋在陈某的妻子死亡后,因未留有遗嘱,需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并进行分割。陈某死亡后,其名下房产的共有部分亦需要重新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鉴于房屋继承分割中可能存在多种复杂情形,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无法确定。讼争房屋已经实际变更至游某名下,如承认讼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然导致两个“物权”的冲突,亦妨碍财产实际所有权人主张权益,故讼争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财产的案件均涉及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形。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共有权人因长期居住海外,未能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发现权利受损,其欲主张权利时,往往买受人已就案涉财产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使得后续的权利主张更加困难。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考查第三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交易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交易过程是否存在非正常情形等等,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分析判断。 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