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30日,南京润江九味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江公司)与建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建瑞公司将梦都大街130号紫鑫国际公寓2601室,面积146.82平方米、梦都大街130号紫鑫国际公寓2701室,面积706.12平方米,合计租赁面积约852.92平方米出租给润江公司使用,26层另可使用无产权房11间,面积约33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润江公司应于签订合同时向建瑞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房屋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租金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润江公司需提前15日支付下一期租金,润江公司逾期缴纳租金视为违约;建瑞公司保证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应当于2012年1月1日向润江公司交付《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屋等。2012年9月27日,星中之味公司、润江公司与建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三方约定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变更为星中之味公司。2014年12月9日,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星中之味公司,梦都大街130号紫鑫国际公寓酒店26楼的330平方米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八日内自行拆除。星中之味公司遂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认为该330平方米房屋是计入租赁范围之内的,建瑞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该330平方米属于违章建筑,致使星中之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判令:一、撤销星中之味公司、建瑞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建瑞公司退还星中之味公司租赁保证金20万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建瑞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一审南京建邺区法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物业概况”载明:“合计租赁面积约852.9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26层另可使用无产权房11间,面积约330平方米”,该约定已经对330平方米为无产权房明确说明。星中之味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当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内容,现诉称建瑞公司故意隐瞒该330平方米系违章建筑,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梦都大街130号紫鑫国际公寓2601室、2701室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星中之味公司要求建瑞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20万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星中之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星中之味公司负担。
二审南京中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中,星中之味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与建瑞公司、润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承接润江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实际接收租赁房屋进行餐饮经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面积为2601室146.82平方米、2701室706.12平方米,合计约852.92平方米,26层可使用的330平方米无产权房并不包含在租赁面积之内,且租赁合同已明确载明承租人另可使用的26层330平方米为“无产权房”。据此,星中之味公司在承租房屋时对330平方米房屋无产权的状况应当明知,也应当充分预见无产权房在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后果。星中之味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以建瑞公司故意隐瞒330平方米房屋情况、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房产律师蔡思斌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租赁合同》已明确租赁物部分为无产权房,承租人明知租赁物状况而签订了相应合同,理应预见到日后存在的风险。意味着承租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故本案中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2474号 “上诉人南京星中之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南京星中之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邓楠,审判员曹艳,代理审判员王玉刚)载20150528《无讼案例》。
网址导引: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c2d454b8-557d-4410-a905-043a606255bb&area=1&index=1&sortType=1&count=1&conditions=searchWord+(2015)宁民终字第2474号+1+(2015)宁民终字第2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