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一对老夫妻鲍某和李某,好心将名下房屋无偿出借并过户给儿子阿怀曾经指导的研究生于某,帮助于某和陈某的女儿办理入户上学手续,但于某夫妻却将房屋据为己有,在领取了该房拆迁补偿款后逃之夭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陈某向老夫妻返还房屋补偿款123万余元及利息。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花都区新华街某房屋原本登记在鲍某名下,是鲍某与李某这对年过古稀夫妻的共有财产。老夫妻的儿子阿怀是于某的硕士生导师,也是于某、陈某夫妻的公司老板。因于某、陈某的女儿需要在花都上学,念及于某毕业后就一直跟着阿怀工作,出于照顾,鲍某夫妻便将房屋借给于某、陈某,助其为女儿办理在花都入户上学的手续。 双方于2012年5月2日签订了《房产借用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产无偿借给于某使用,暂时将该房产过户至于某夫妻名下,待办妥女儿在花都上学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归还。同时约定,无论于某女儿在花都入户上学的事情最终是否能办妥,于某借用该房产最长期限不超过自该房产过户至于某名下起六个月。 借房协议签订后,2012年6月1日,该房屋过户至于某、陈某名下。后当地政府为建设地铁征收了于某、陈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于某征收补偿款共计123万余元。鲍某、李某多次追讨补偿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李某虽然将花都区新华街某房屋过户至于某、陈某名下,但《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房屋,亦非赠予房屋,而是无偿借用房屋。鲍某、李某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于某、陈某,二人非但不感恩、依当初承诺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法院依法判决于某、陈某向鲍某、李某返还房屋补偿款123万余元及利息。 (陈雅敏 宁 宇)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