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治理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崭新的课题。对于物业权益纠纷在审判领域出现的难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中院民五庭庭长颜映红。颜映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既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考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权衡。 第一,依法判定争议性质以确定权利救济途径。确认土地使用权利主体的法律凭证是土地管理部门颁布的土地使用权证。若争议土地尚未由土地管理部门颁证确权或存在使用面积重合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属于土地权属争议,需先行向政府提请确认土地权属。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侵犯土地使用权等的争议,则可以侵权之诉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依法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物权法明确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但对小区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路径,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在当事人未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结合建筑物的规划用途、是否纳入公摊面积等,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第三,不动产权利人对利用相邻土地的“必须性”负有举证责任。最佳选择是先行与邻地权利人协商,征得其同意,否则应举证证明其利用邻地的“必须性”。对于未征得同意而径行侵占他人土地的,不应片面认为强制侵权人迁离会造成损失扩大而简单地代之以支付占用费,以免损害邻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颜映红最后总结,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当前司法审判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机关既要积极回应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也要平等保护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安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