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网签协议与“网签”之外签署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效力认定
房屋买卖网上签约,是指房屋交易监管部门为了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房屋交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行政程序,俗称“网签”。其目的在于规范房屋交易流程,降低“一房数卖”等市场失信风险,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房屋买卖网上签约根据其房屋类型可以分为商品房现房买卖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商品房现房买卖,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的买卖。存量房买卖,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买卖,俗称“二手房”买卖。
实践中,多存在网签协议与“网签”之外签署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若仅仅是合同条款的变更,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本文认为,可以下列原则确定网签协议的效力问题:
1.若网签协议与在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后签署的网签协议就合同实质性问题发生变更的,可以认为其是一个新合同。新合同的效力自然取代了旧合同的效力。即此种情况下,以签署在后的网签协议为准。
2.若网签协议与在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如前文所述,因房屋买卖网上签约程序的严格性、网签系统的中立性以及网签信息的公示性,使得网签协议的证明力强于受制于当事人的非网签协议,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仍应以网签协议为准。
但若房屋买卖双方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故意降低网签协议中的房屋成交价格,与“网签”之外签署的合同形成所谓的“阴阳合同”的,则网签协议或网签协议的价格条款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如丁伟诉陈冰杰、孟丽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1932号],丁伟与陈冰杰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冰杰将其坐落于北京市1306室房屋出售给丁伟,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共计98.5万元,丁伟先后分三次向陈冰杰支付了60余万元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但双方未办理“网签”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陈冰杰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孟丽姣,并办理了“网签”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成交价为65万元。丁伟以陈冰杰、孟丽姣存在恶意串通为由,将二人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要求确认陈冰杰与孟丽姣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网签协议系办理房屋买卖税款交纳的依据,陈冰杰与孟丽姣为了少交税款,就该房屋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时,备案的房屋成交价仅为65万元,但实际成交价却为149万元。故,昌平法院认为陈冰杰与孟丽姣以避税为目的在网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双方恶意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故判决陈冰杰与孟丽姣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作者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任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