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清河) 十年前将自己的房屋卖于他人,十年后房屋面临拆迁,将获得不菲的补偿,原房主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马某与陈某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马某自愿将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某村的自建房一层四间以12万元的价格售于陈某,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归陈某所有,马某不得反悔和提出其他任何异议。上述协议经房屋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见证并加盖公章。收到房款后,马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陈某,后陈某将其户口迁至该村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与其家人长期居住至今,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房屋出售后马某亦将其户口迁至市区。因案涉房屋将面临棚户区改造,马某与陈某对2007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马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原、被告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进行了实际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陈某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并与其家人长期居住,也将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马某在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十年,涉案房屋面临拆迁之际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显然与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亦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离。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告户籍已迁到市区,且在城镇居住多年,现因拆迁可能获得高额补偿,突然起诉要求否定原合同效力,显然是希望获取高额拆迁补偿,出卖人仅因房屋拆迁可能获取高额补偿因而否定合同效力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如否定本案合同效力,让出卖人即本案原告从自己不诚信行为中获益,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作为购买方已在当地生活多年,生产、生活已经融入房屋所在地,并取得了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本地群众朴素的自然正义观,亦与当代社会倡导的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的法治精神相符合。综上,马某与陈某于2007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马某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的诉求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