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大爷夫妇先后去世,他们有三个子女,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子女为老人办完丧事后,为这处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小女儿拿出一份父母生前的遗嘱,只见上面写着“我二人无论谁先去,遗产均由另一个全部继承,我们都走了之后,所有财产留给闺女刘某某(小女儿)”,下面还有双亲的亲笔签名、书写日期。然而,其他两个子女都不认可这份遗嘱,一个说这份遗嘱没有公证,是不真实的;另一个说没有见证人签字,遗嘱无效。小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遗嘱效力并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解析——
在各种遗嘱类型中,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表达的是自己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遗嘱类型。在上述案例当中,刘大爷夫妇生前有权就自己的遗产作出处分,其立下的遗嘱从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小女儿提起诉讼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女儿的主张,并判令上述房产全部归其所有。
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规定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在立自书遗嘱时,务必谨记以下三个内容:第一,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尽量不要打印,因为打印遗嘱难以直接判断遗嘱为被继承人亲自书写还是他人书写;第二,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亲笔签名表明其认可遗嘱内容,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须立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以避免出现时间不准确而发生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无法确定最后所立的遗嘱。由上可见,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自书遗嘱虽然内容简单,但实践当中却常常因当事人书写不规范而被判定无效。因此,建议立遗嘱人尽量在律师指导下书写,并由专门机构保存,这样既保证了遗嘱合法有效,又能免去保存方面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