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今天收到了浦东法院的胜诉判决,这个案子是围绕着做低房价展开的,很有代表性,与大家做个分享。
一、案件背景
去年十一月,当事人王某找到我,说其在出售房子的过程中下家许某某等找她要一百万的违约金。因为网签合同约定过户前房子里的户口必须迁出,否则就要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就要支付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且网签合同未明确约定此违约金以解除合同为前提,且当时涉案房屋也没涨价100万)。房屋总价500万,下家的银行贷款已经通过,审税也已完成,在催告上家去办理过户手续,网签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也快到了。
涉案房屋是上家王某在十年前买的,自己的户口不在房子里,也不知道房子里有户口,上家与下家交易过程中下家去派出所询问才知道房子里有户口,是上家的上家的户口。上家王某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其上家,最终得知其上家已经移居海外,且短期内不会回国,也就是说在网签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户口肯定不能迁出,在网签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向后推15天户口也肯定迁不出来。下家许某某等非沪籍,自己的户口不能迁入涉案房屋。上家王某提出一个方案,即多留押金(几十万),同时愿意支付比较高的逾期违约金,其也会尽快将户口迁出。但是下家许某某坚持按合同走——在过户日后十五天不能迁出户口即向下家王某主张100万的违约金。
涉案房屋在上海的内环,根据相关规定内环的房屋在450万以上即是非普通住房,为了避税,双方将房价从500万做低到了449万。
二、法律策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阻止期限到来
网签合同对于最后的过户日期做了明确约定,间接地对户口迁出日期做了明确约定。这个期限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但是,只有推迟该时间才能使得上家王某违约的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参考该条文,上家王某需要用一种正当合法的手段阻止履行期限的到来。这就需要跳出网签合同看问题。
网签合同的效力是没问题的。做低房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这个合同条款无效并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个网签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这个网签合同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也不存在效力待定的事由。
纠正违法行为正当合法。做低房价涉嫌偷税漏税,是不合法的,任何人都有义务也有权利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上家 ,其也有权利要求纠正这种违法行为,而要按照500万交税,就必须把网签合同价由449万改成500万,即要求按照真实的房价重新网签。其实,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上家要求重新网签的权利还是来源于合同部分无效,其有权要求按照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一旦重新网签,就涉及到重新审税等事项,新的网签合同对于过户的时间就必然推迟。这样,就给上家迁出户口留足了时间。
按照上面的思路,上家王某通过各种方式固定证据:房屋总价是500万,双方将500万拆分成网签价449万元+装修补偿款51万元是为了避税,是做低房价的行为。并委托我给下家发律师函,要求按照真实的房价重新网签。
下家以上家王某没有按约过户为由起诉上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276万元房款、赔偿各项违约金100多万元等等。但是,下家许某某却没认真研究请求权基础,其认为上家没有在网签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违约行为,但是其却没有意识到上家王某已经在网签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发律师函给其要求其配合按照真实的房价重新网签,这个要求是正当合法的。上家王某并没有违约行为,因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到来。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上家退还已收的房款,并按照银行利率的一半退还利息。
据说涉案房屋房价涨了很多。
四、结语
做低房价是一种违法行为,后患无穷。不要做低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