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的丈夫付某于1999年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农村宅院卖给了外地的周某。沈某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卖房是无效的遂将周某和付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诉称,付某与周某于1999年初签订卖房契约,付某再未经的自己同意的情况将位于顺义某村的夫妻共有宅院卖予石景山区的周某。沈某得知后,付某又说宅院是租给周某的。直到2014年底沈某才得知实情,故将付某、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房契约无效。
被告付某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1999年签订协议时,原告也在场,如果不同意的话,为何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时隔17年才来起诉?付某出售房屋给我时自称已经经过村委会批准,购买该房屋没有任何障碍,且村委会也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此我认为卖房契约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付某与周某签订的买房契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论沈某对付某与周某签订的买房契约是否知情,该卖房契约均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双方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未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判。最终判决卖房契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