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拆迁房产律师:房屋被征收,同住人能否取得房屋产权?
日前,福州市随着城市规划的需要,房屋被征收是普遍现象,伴随而来的补偿安置问题更是牵动心弦,征收补偿安置通常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根据福州市具体情况,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上,福州市政府出台了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人均基本保护面积进行征收安置。该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故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可。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市民反应该政策的不合理性。因为根据该政策,获得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原产权人。不少与原产权人同住的市民(多数为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就反映既然根据户口人均可获得基本面积安置,则按常理该部分产权也应归同住人,为何却只能登记在原房屋产权人,同住人能否按照补偿面积主张房屋份额呢?
对此本律师解析如下:
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少同住人在名义上根据户口得到了人均面积安置,但该房产实际上仅是作为同住人而分享的利益。因原房屋的产权十分明晰,在该种情形下,作为同住人虽获得了人均基本面积补偿安置,但该产权仍是原房屋产权人的,任何同住人不能要求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原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以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据此,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只有被征收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才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利益,此外,从文字表述角度,福州市政府出台的该政策规范用语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人均基本保护面积,根据语言习惯,人均基本保护面积安置完全是依附于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的。即同住人的人均基本面积房产安置是依附于原房产的基础上,其与原房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同住人的人均基本面积房产不能独立于整体而单独存在,更不可进行具体量化——将该部分产权进行单独分割、或登记产权。在此意义上同住人是无法获得人均面积安置房屋的产权。
至于不少市民所提及的户口问题,虽然人均基本面积房产安置保护政策的依据为户口,但户口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置,户口本与产权证没有必然联系,具体到实务中,虽然同住人能享受人均基本面积房产安置利益,但该政策仅是保证同住人拥有该套房产的居住权,但产权仍属原房屋产权人,同住人是无法或不能主张该户口补偿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