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产律师:外嫁女未迁走户口是否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问:一女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且男方及孩子的户口一并落户到女方处,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但村委会却以该女已结婚为由拒绝将村里分红分配其一家三口。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此,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现村委会拒绝分配其分红的做法不仅不公平更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案例】王某某诉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刘某杰。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某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长沙市望城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国华。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湘武、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曾某某、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组长王金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诉称:王某某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1985年分田到户后就和父母、兄长承包了责任田,1996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了女儿刘某,2006年生育了儿子刘某杰。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的户口由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迁入被告组,之后四原告一直生产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户口也属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后因国家建设工程的需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粮食补产金,却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四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四原告2010年土地补偿金人民币每人51403元,粮食补产金每人925元,四人共计209312元。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
1、原告诉称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被侵害,把村委会列为第一被告,明显与相关法律及事实与理由不符;2、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将星城镇某某河村村委会的集体财产进行了冻结,对村委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影响。请求驳回四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辩称:2010年9月队上确实有一次补偿款的分配,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规民约原告的这种情况是没有钱分的。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户口登记卡、结婚证、生育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户籍情况;
证据2土地承包证,证明王某某承包了集体土地的事实;
证据3收条等证明,证明王某某缴纳了大队、乡镇统筹费用;
证据4原望城县星城镇马家河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本村拥有合法祖业房产、田地,尽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尽义务;
证据5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响塘片二组奥特莱斯土地征收现金分配表,证明被告向该组村民发放2010年土地征收补偿金人平51403元,粮食补产人平925元;
证据6(2009)望民初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原告的居住所在地,与本案的被告没有联系;对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有异议,其发包方为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与村委会没有关联。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村委会不是征收补偿款的代管单位;同时其分配不是以村民委会为分配核算单位,是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10年的判决没有将某某河村委会列为被告,也未判定原告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说明将村委会作为第一被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土地承包证是王某某父亲的,在队上只有王某某有田土;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6份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于2010年的9月全部取走;证据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已全部领取,法院冻结的是村民委员会集体
财产。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同时证明其款项是先到村委会,再分到村民组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收据上的收款人注明的是某某河村,证明村民组的征收补偿款是通过村委会的账户发放的。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组上按人头造好分款表后直接到银行按表领款,其款项是经过什么账户发放的并不清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2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王某某1965年1月28日出生于原望城县星城镇,自小生活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堂)片二组。1996年6月25日与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未将户口迁出,在该组单独立户。1997年6月26日生育女孩刘某,2006年6月20日生育男孩刘某杰,两小孩出生后均随母亲王某某落户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2000年4月13日刘某某将户口迁至妻子王某某住所地。刘某某在原籍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户口迁出后已收回原籍村组,在当地村组未再享受权益。四原告同为一户,户主为王某某。王某某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有承包土地,承包户主为王某某的父亲,田地并未因其结婚出嫁而调整,王某某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的集体统筹费用。2009年12月,四原告因未参与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曾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奥特莱斯项目工程的建设,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0年8月18日,经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确认,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应获取土地费6102560.60元。2010年9月12日,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土地费拨付给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责人王金树、沈纲要。2010年9月该组向每位村民发放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和粮食补产金925元,但没有向四位原告发放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1年3月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学习、生活至成家立业,其户口一直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结婚后也一直未迁出,属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补偿收入分配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刘某杰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成长,其户籍也经合法程序登记在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出生而依法取得,应与其他组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要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刘某某与王某某经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合法迁入,与其余三原告共同生产、生活于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且原住所地双峰县井字镇花山村沙子组已将其田土、自留山收回,也未在原户籍享受相应待遇,故其要求与其他组民同等享受补偿收入分配,亦应予以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村民已人均分得51403元征收款土地补偿款、925元。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粮食补产金共计209312元的诉讼请求,其按人均分配的部分(即52328元)应予支持。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制定的分红方案中,约定只要女青年结婚后,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与分红分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妇女合法权利,故其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此次征收中,已将各村组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没有截留,且村委会也未干涉村民小组的收入分配,故四原告要求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每人征收款土地补偿款51403元、粮食补产金925元,共计20931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刘某、刘某杰对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6060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原望城县星城镇某某河村响塘片二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世 凯
人民陪审员 何 家 建
人民陪审员 殷 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荣 丽